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恢14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歌风路6号。
本院在执行***与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执行款467796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予以立案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予以冻结,但账户内暂无款项,涉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冷志强
审 判 员 洪延涛
审 判 员 胡静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迪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