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602民初584号
原告丹东新时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新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52元,减半收取10226元,由原告丹东新时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赫彦
人民陪审员 李艺纹
人民陪审员 吴 爽
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