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71执7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辽宁日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18)第1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辽宁日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原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7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执监3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18)第18号裁决书由我院执行。故我院对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依法享有作为首封法院的处置权。经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辽06财保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丹东市振兴区三纬路1号A区A座、不动产权证号20090324111、面积5216.74平方米的房产,并以(2018)辽06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对应的不动产权证号为[丹国用(2009)第061523051号]、面积为1363.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20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2020年11月28日,买受人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503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将全部拍卖款缴至本院。因上述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需抵押权人的优先债权数额确定后再行分配本案拍卖款,故本院暂未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案拍卖款。现抵押权人已就相关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现在审理中。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海鹰
审判员 沈艳平
审判员 潘 颖
法官助理宋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