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72执3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暂时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2月25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扣押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贺 岩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苏 航
书记员 钟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