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6执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辽宁日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18)第1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仲裁过程中,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丹东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丹东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提交本院,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2018)辽06财保1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该民事裁定查封了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丹东市大东港区丹东国用(2015)第064701024号、丹东国用(2015)第064701015号的二块土地。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丹东市大东港区的丹东国用(2015)第064701024号、丹东国用(2015)第064701015号的二块土地,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于丕健 执行员  陈 刚 执行员  林中华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