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6执2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辽宁日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18)第1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本院已进行了查封,但因抵押给他人、被其他法院查封等原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车辆,已被其他有权机关查封,且车辆下落不明,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于丕健 执行员  陈 刚 执行员  林中华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