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005号
原告:***有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2061号F栋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2QWR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银湖路9号5楼A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DRBN59。
原告***有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有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有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