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新天地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源聚鑫建筑材料经销部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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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422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源聚鑫建筑材料经销部,住所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小富,系该店经营者。

被执行人:洛阳市新天地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虎,男,1982年9月9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住西吉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源聚鑫建筑材料经销部申请执行洛阳市新天地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宁0422诉前调确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洛阳市新天地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偿还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源聚鑫建筑材料经销部材料款272451元,裁定书生效后洛阳市新天地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了50000元,余款222451元拒不清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洛阳市新天地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源聚鑫建筑材料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洛阳市新天地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分期清偿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422执5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文兵
审判员王俊国
审判员马天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婷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