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民申7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龙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东建,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龙台街钰泰九龙苑B-5幢05#、06#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20号城市杰座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建、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因申请人法律意识淡薄,2010年九龙苑B2#楼项目施工期间,受被申请人包工头***委托,以申请人的名义和被申请人*东建签订了施工协议。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又转包给***,申请人与原审原告*东建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代表工地及***的职务行为,责任应当由***和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向法庭提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短信往来记录、通话录音记录,以及***2019年7月1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二证据共同证明:申请人是***雇佣的人员。****在工地施工现场担任技术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施工现场技术员,但是未能证明申请人具有以自己名义代表***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因此,该证据无法推翻原判决。关于申请人其他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后,***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其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本院对***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磊
审判员董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