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04执异4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20号城市杰座5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建,男,汉族,1968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月11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生,住洛龙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龙台街钰泰九龙苑B-5幢05#、06#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不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称:瀍河法院作出(2018)豫03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和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向***支付本金10551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等。异议人认为,在不穷尽对***、***执行的情况下就对异议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特向瀍河法院提起异议申请,请求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东建称,瀍河区人民法院对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合法。本案中瀍河法院(2018)豫03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法院依法作出的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由判决书内容可以看出: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未足额支付***、***和洛阳市祥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此连带责任是独立于***105516元及利息以外的,不论前述债务是否穷尽执行,均可对被答辩人进行执行,若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可向***等人追偿,故法院对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并采取强制措施是正确的。
本院查明:***与***、***、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25日,瀍河法院做出(2018)豫03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105516元及利息…;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在未足额支付被告***、***和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3月25日,我院受理此执行案件,案件号(2019)豫0304执128号。
本院认为:(2018)豫03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法院依法执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要求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未足额支付被告***、***和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东建承担连带责任。故只要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且该案未执行完毕,那么不论前述债务是否穷尽执行,均可对钰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执行,本院依法执行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霍振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万焕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