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04民初60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生,住瀍河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生,住瀍河区。
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瀍河区九龙台街钰泰九龙苑B一5幢05、06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雅然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