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民终3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建,男,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龙台街钰泰九龙苑B-5幢05#、06#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20号城市杰座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东建、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泰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建,祥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钰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建、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