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九龙台街钰泰九龙苑B5幢05#、06#商铺。
法定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上诉人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初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应由被告公司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洛阳市××区,且合同履行地钰泰九龙苑项目亦属于洛阳市××区。本院对本案的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诉称与我公司有合同协议,合同履行地为洛阳市老城区,故洛阳市瀍河区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2016)豫0304民初602号民事裁定书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依法应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洛阳市××区,故原审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