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民辖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龙台街钰泰九龙苑B-5幢05#、06#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天创市场鑫斐物资站,经营者**。
经营场所:洛阳钢材城2排2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洛阳天创市场鑫斐物资站实际经营者。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上诉人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天创市场鑫斐物资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初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而本案的被告所在地位于本院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洛阳天创市场鑫斐物资站诉称与我公司有口头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洛阳市老城区,故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民事裁定书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洛阳天创市场鑫斐物资站、***答辩称,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审查并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园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