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瀍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东建,男,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安乐镇。
委托代理人***,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雍,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建诉被告***、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东建负担。
审判长*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