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1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远大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信臣路与312国道交叉口**道班院内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2678178H。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系死者***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系***的叔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系死者***次子。
法定代理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广场南街13号,系***的叔叔。
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北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030060027288。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上诉人南阳市远大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交通运输局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7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装载机归***所有,驾驶员***系车主***聘用的司机,其工资由车主***支付,驾驶员***及车主***均不是南阳市远大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驾驶员***是在为车主***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该侵权责任的承担与驾驶员***及车主***有直接利害关系,驾驶员***及车主***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该二人未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7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阳市远大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