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82民初5505号
申请人: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76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仲振,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
被申请人:**,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申请人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5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45元,由申请人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