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民初888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1日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山东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2月7日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伟,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飞,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7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465511675。
法定代表人:徐加伟
被告: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301处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766M。
法定代表人:王奎猛
原告***与被告***、**、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新迎
人民陪审员 刘灿军
人民陪审员 郭学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