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民初8202号
原告:**和,男,194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传旭,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
法定代表人:张圣国,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波、付国强,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王奎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新泰市东都镇西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李宗显,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张寿刚,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与被告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泰市东都镇西都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和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7879元,减半收取3939.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长 徐西斌
代理审判员 牛玮玮
人民陪审员 梁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