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82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301处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76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82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8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在二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公告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
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2018年7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790.02元,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85.54元,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2.84元,上述案款共计5268.4元,已于2018年8月30日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月30日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通过新泰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智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新泰市新汶街道办事处新矿佳苑2幢2-802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GM××82,本院轮候查封。经调查,该房产有抵押登记,登记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抵押金额360000元;该房产亦被本院(2016)新执字第1265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查封日
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对被执行人***、***、**、**分别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司法拘留决定书。但未查找到四被执行人,未能成功拘留。
本院于2018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发现的财产已作处置。因本案四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