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和与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新汶分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与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新汶分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2546号
原告**和。
委托代理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汶分公司。
第三人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汶分公司、第三人新泰市东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2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