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鼎吉建设有限公司、朱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7民初910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29027965,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塔脚新村7排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新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鼎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长*则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