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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110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代理人:羊永梅,女,系原告妻子。
被告:陈**超,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浙江鼎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沈科迪。
委托代理人:蔡跃忠,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陈**超、浙江鼎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陈**超、浙江鼎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丹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