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骆光建诉被告龙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03民初2716号
原告:骆光建,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洪波,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天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先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建诉被告龙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光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骆光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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