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终2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长虹街道万寿路滨江豪庭34栋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阳县润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浯溪镇爱国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原审被告: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窑背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祁阳县润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2)湘1121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上诉移送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上诉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4元,减半收取1987元,由上诉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