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26执2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执行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柏先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湘0726执275号之一执行裁定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182.84元,现因本院需对其进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182.8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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