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26执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执行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柏先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湘0726民初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同日本院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8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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