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26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执行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柏先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湘0726民初1***3号,于2018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冻结该公司存款***182.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72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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