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粤西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5827广州市粤西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5827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
被执行人:广州市粤西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姜洪成。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广州市粤西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7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522元,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58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魏文秀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