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1908号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1983年0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2055089322。 ***与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偿还工程款118789.9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屋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4月20日,本院依法**被执行人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本案申请人***已申报债权,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标的工程款118789.92元及利息、执行费1681元尚未在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王  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 官助 理   樊  卫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