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贵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1287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秀容,四川省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 法定代表人:贵用斌。 被告:四川贵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 法定代表人:贵用斌。 诉讼代表人: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贵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娟,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斌达建筑公司”)、四川贵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熙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决被告斌达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下欠民工工资28490元;2.调解或判决被告贵熙房地产公司对第一项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018年4月期间,原告在被告2开发、被告1承建的贵熙帝景C组团一期1#楼工地从事劳动工作。原告完成工作后,二被告却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工资。2020年8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贵熙帝景C组团1#楼下欠民工工资明细表”载明:下欠原告工资28490元。原告向三台县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该委以原告请求金额中包含了部分材料和施工设备等费用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对裁决不服,故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斌达建筑公司、贵熙房地产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故应驳回***的起诉。***应当直接向斌达建筑公司、贵熙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