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3民初35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才,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常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腾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保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腾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负担。
审判长周金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