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腾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腾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3民初35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腾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腾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