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运民初字第428-1号
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0660693-2。
委托代理人万成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省青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文贵
人民陪审员吴立成
人民陪审员宫业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