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03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上述规定,故对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 王家琳
审判员 高 伟
审判员 马小絮
书记员 白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