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银腾物资有限公司、沧州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985号 申请人:宜兴市银腾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91052290,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镇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MA09L4XT8X,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科技园8号楼4层407-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6932W,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呼广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08020315R,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西。 法定代表人:尹彬,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兴市银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同盈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银腾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银腾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银腾物资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