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呼广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上诉人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1民初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盐山县法院受理后,上诉人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盐山县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上诉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沧州市运河区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不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因本案不是不动产纠纷而是合同纠纷或欠款纠纷。故盐山法院无管辖权,特提起上诉,请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依据案涉2017年6月6日《项目部与外协专业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合同书》,可以初步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即书香名邸项目系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盐山县,因此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