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执恢1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6932W。 法定代表人:呼广和,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人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903执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二、2020年8月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剩余尾款60000元,于2020年8月3日交付申请执行人。 四、2020年11月1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0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03执112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