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矿区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矿区建筑工程公司安置补偿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14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金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昊山
被执行人:大同市矿区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文国,董事长。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矿区建筑工程公司安置补偿款纠纷一案,2018年11月23日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21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2月18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2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大同市矿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股票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传统查控查实被执行人大同市矿区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2月20日,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并征求其意见。其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同时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并称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晋0214执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星
审判员  张富贵
审判员  杨 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荆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