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民终1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前进街**桐城金域**楼**。
负责人:李**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山西中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矿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口泉新泉路**
法定代表人:郝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北岳(广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同市矿区建筑工程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保险人庞登山死亡原因不明,不排除因病猝死或其它原因死亡,一审法院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琴
审判员 谭丽峰
审判员 李志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