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申2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同市矿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新泉路**。
法定代表人:郝文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振彪,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新平旺
法定代表人:郭金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泉,山西硕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矿区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2民终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大同市矿区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成宇
审 判 员 程庆华
审 判 员 门 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