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森霖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贵州森霖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筑观法执字第2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5月8日生,汉族,住址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贵州森霖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森霖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森霖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森霖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2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云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