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2118号
原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宁县六桥街道人民北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215611351C。
法定代表人:秦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毕节市烟草公司威宁分公司,住所地:威宁县六桥街道建设西路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7801567776。
负责人:彭隆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毕节市烟草公司威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尚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7元,由原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明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祖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