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002民初4541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日出生,壮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胜,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城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主要支流**治理工程百色市城区。
被告: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主要支流**治理工程百色市城区五期工程I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香蜜湖小区大门内左侧第******
负责人:陆斌,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主要支流**治理工程百色市城区五期工程I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鄄城黄河工程百色项日部)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胜,被告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鄄城黄河工程百色项日部的负责人陆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4181.5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6428元两项共计70599.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8日,鄄城黄河工程百色项日部经理陆斌与原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百色市城区防洪排泄五期工程(东笋-百林桥)1标范围内的施工导流、排涝工程、铺筑青石板、路缘石、人工抛石、C15埋石混泥土、C15F河码头混泥土等多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其中C15埋石混泥上95元/m^、铺筑青石板24元/m'、码头台阶48元/m'、C15混泥土垫层150mm15元/m'、铺垫砾石10cm/m2、干砌片石2元/m',工程期限约定为三个月。合同
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为被告施工。工程如期完成后,鄄城黄河工程百色项日部只在2018年2月9日付给原告70022元。2019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鄄城黄河工程百色项日部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总费用为234203.50元。当时原告要求被告鄄城黄河工程百色项日部尽快付清工程款,但被告鄄城黄河工程百色项日部提出尽快付款可不可以再优惠一点。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在挡土墙(吐)施工人工费方面给予优惠,即按80%计算人工费(①.人工拌浆浇筑的116.5m×95=11067×80%=8854元。②.商品浆825.2m×65=53638×80%=42910元),即从原来的人工费64705.50元减为51764元。可是,原告优惠人工费用给被告鄄城黄河工程百色项日部后,被告鄄城黄河工程百色项日部并未如约及时付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鄄城黄河工程百色项日部才于2020年9月23日支付给原告10万元,余下工程款64181.50元至今未付。原告故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鄄城黄河工程百色项日部共同辩称,原告为被告施工属实。按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的费用为221262元,但被告已支付原告233204.3元,多付劳务费11942.30元给原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应判决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8日,鄄城黄河工程百色项日部与原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百色市城区防洪排泄五期工程(东笋-百林桥)1标范围内的施工导流、排涝工程、铺筑青石板、路缘石、人工抛石、C15埋石混泥土、C15F河码头混泥土等多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为被告施工完成后,双方于2019年6月21日进行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总费用为221262元。截止2020年11月19日,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233204.3元,多付11942.30元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付清工程尾款,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工程结算清单、微信截图;被告提交的付款情况列表、***工程产值、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在案佐证,这些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劳务费6418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428元,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二被告尚欠其劳务费64181.50元,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于2018年2月1日支付的32882元和2018年2月12日支付叶朋弟的13060元与本案无关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蒙继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彧安
本案附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