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执2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荷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吕卫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句劳人仲案字(2020)第4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20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20年9月25日、12月21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人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民政、工商、证券、车辆、税务、保险、公积金、购物地址、地税、户籍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鲁R×××**别克牌、鲁R×××**吴锐牌机动车,本院已裁定查封上述车辆,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委托鄄城县人民法院前往鄄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案履行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六、2020年12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到的财产依职权采取了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瑾俊
审判员  赵海骏
审判员  朱 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