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1民初4016号
原告:***,男,生于1956年8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山东省菏泽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建设路南段83号。
法定代表人:吕经理,任经理职务。
被告: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郑州中国建筑七局城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艳君。
原告***诉被告山东省菏泽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山东省菏泽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均不存在,原告方也没有提供与其相关的任何资料,故本案被告主体明显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3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太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其瑞
书记员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