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建设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吕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上诉人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1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无根据,适用法律错误。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由承揽合同引起的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工程地荥阳市豫龙镇关帝庙村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