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豫0182执2817号
申请执行人:贺延宾,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施工费2354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2448元。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款241316元。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返款238848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出具结案证明;同日缴执行费2468元。故(2019)豫018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