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执2383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1号。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三纬路北小三楼。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请于2022年11月19日前30日内向我院递交续冻申请,如逾期未向我院递交续冻申请,一切后果由你承担。
我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土默特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我院工作人员通过呼和浩特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牌号为蒙A0××**的五征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1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暂无法处置,请你于2023年11月23日前30内向我院递交续封申请,如逾期未向我院递交续封申请后的一切后果由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媛
审判员 郭白羽
审判员 云海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