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2民初1586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系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东河区农牧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202692898252C)
负责人杨建军,系局长。
住所包头市东河区党政大楼9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系包头市东河区水库管理所所长。
被告呼和浩特市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91747913836Q)
法定代表人王林祥,系董事长。
住所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军、韩燕群,系内蒙古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君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6673188346)
法定代表人刘永志,系执行董事。
住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上东领海C2座1单元101号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志刚、李彬彬,系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包头市东河区农牧局、呼和浩特市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君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3.9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田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洁